(二)鼓勵社會參與。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個人、企業(yè)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多渠道吸納社會資金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鼓勵建立社會中介組織,使其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與社會需求、市場需求聯系的橋梁與紐帶。
(三)發(fā)揮專家作用。鼓勵專家結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工作實際開展理論研究和實踐研究,充分發(fā)揮專家的指導、咨詢和參謀作用,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提供學術支持和實踐指導。
(四)加強指導檢查。加強對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的管理,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績效評估機制,對生產性保護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及時發(fā)現問題,總結經驗,改進工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成績突出的地區(qū)或單位予以鼓勵。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來源:文化部 責任編輯:阮李理